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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通过成立公司向境外组织申请资金,披着执行”项目“的外衣,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程渊、吴葛健雄...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三名被告人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程渊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葛健雄...系其他参加者。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渊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吴葛健雄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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