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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洋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扰乱公共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东洋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孙东洋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孙东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在案的扣押清单、退赃证明、追缴物品清单及票据证实孙东洋亲属已退缴全部赃款;在案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孙东洋无犯罪前科;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孙东洋所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孙东洋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东洋案发前无犯罪记录,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东洋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