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近日,一名微博网友称,自己因为翻qiang使用 Github 工作被承德公安局双桥分局处罚没收上百万元。该男子2019年-2022年涉嫌在 Github 上领取公司任务进行代码编写,在 support 上回答用户问题,还使用 Zoom 进行远程办公。上述事实符合相关处罚规定,故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8000元。
对此,胡锡进专门发文,希望对这种社会危害性为零的远程打工挣外汇行为进行宽容。
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自己不去公安申请报备,怪谁了。
匪菜: 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匪菜 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这个很明显是夸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以前那个私下开舞蹈班涉嫌非法经营罪一个性质
参考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tr4y197pc
活该,挣他妈这么多钱,简直气死我了,活该被抓。
另外,使用电力设备,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不说电脑设备?xx+电信,这一般也不称为电力设备吧。感觉这个描述,是指他使用了,不是基于电信网络的什么方式,也许是卫星?
另外。这个判罚很滑稽。你说上网方式非法,那就罚上网方式,该罚多少钱发多少钱。它可倒好,只罚你两百。然后工资没收。他是很分得清怎么利润大。但是,人家工资怎么就违法了。如果是写代码所得的话。写代码也犯法了?
和这个是不是很相似?制作后未在国内发布传播,发到国外网站也被抓。
制作3D淫秽动漫84部 获利183万 被抓 二次元又成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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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对国内围墙里的百姓没有影响,只是从国内传自己写的文件到国外。怎么就犯法了。就因为人在国内不在国外吗?
如果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把自己的工作代码啥的邮寄到国外就不犯法了。
oliolo: 和这个是不是很相似?制作后未在国内发布传播,发到国外网站也被抓。制作3D淫秽动漫84部 获利183万 被抓 二次元又成背锅侠http://www.lpv4.cn:10000/?T1692323412想不到,对国内围墙里的百姓没有影响,只是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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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言论它可以说你寻衅滋事你能怎么办嘿嘿
不过有很多业内人士对该法条表示不合理建议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8号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